东北林业大学

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林业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3950号 上诉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林业大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北林业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收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