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

上海知在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与东北林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7939号 原告:上海知在***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北林业大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知在***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林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知在***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知在***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