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9民催75号
申请人杭州湖头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湖头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厢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135823号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申请人杭州湖头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湖头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湖头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