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0714号
原告***,女,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湖头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9848207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604281X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2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湖头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