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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武汉某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2执1178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