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3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臣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29号远东花苑商铺B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臣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3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兰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