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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臣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655号 原告:**辉,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臣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29号远东花苑商铺B308号。 被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辉与被告武汉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 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