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655号
原告:**辉,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臣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29号远东花苑商铺B308号。
被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辉与被告武汉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 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