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红叶气体有限公司、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苏1311执保831号 民二庭: 申请人宿迁市红叶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民二庭移交,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5600000元。并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现已完成相关保全事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