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7执18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市路538号5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507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1685.55元、储罐拆装费15000元、服务费130000元,合计人民币376685.55元,以及以231685.5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对被告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人民币226875.5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7元,保全费25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677元,由被告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5114)。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01802.39元。 2020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通过第三方向其履行本案案款231685.55元,并自愿撤销余款的执行申请,且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且权利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余款部分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7执1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