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3733号
申请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财贸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