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焕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财保6号 申请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499605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宏焕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创业路299号5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XQ4G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宏焕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焕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50元,由申请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