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民初13485号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75015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135641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计1988元,由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