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2778号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75015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烟濛,该公司经理。
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427898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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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