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7763号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75015399)。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烟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绍兴市上***塑料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5246198N)。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村。
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塑料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玛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玛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