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佛玛特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某某塑料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7763号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75015399)。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烟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绍兴市上***塑料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5246198N)。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村。 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塑料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玛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玛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