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民初8508号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75015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烟濛,女。
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839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烟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修理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后,请求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修理费16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电梯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维修电梯设备,***为16340元。2020年6月26日,原告按约完成维修事项。2020年7月28日,合同项下的电梯经宁波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被告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维修合同一份、维修确认单一份、检验报告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玛特电梯有限公司修理费16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50元,由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