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812执39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某,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2004322488Q。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812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多期偿还的,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鲁0812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