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791号之二
原告: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侧8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合同余款。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9元,减半收取计1764.5元,保全费1337元,共计3101.5元,原告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 柳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