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4955号 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2号瑞金广场1幢10楼E座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回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