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5675号
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2号瑞金广场1幢10楼E座。
法定代表人:何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蓝润华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一里塘西巷55号1栋1单元2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范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孔鑫,男,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蓝润华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静
人民陪审员 甘梅
人民陪审员 胡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