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3111号
原告:威海鲁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海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大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威海鲁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大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汽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行使上述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鲁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威海鲁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