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395号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26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商贸城J型2号之二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5056938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沃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恒丰街3号地块1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25597A。
法定代表人:**能,被告之一。
被告:**能,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沃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6.61元(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