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2民初2265号
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江滨广场4号楼一层19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315481996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浦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浦城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兴浦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157222680T。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建筑设计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