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8328号
原告:新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