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1511号
原告:***,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被告: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迎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