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2801号 原告:***,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新添堡村村民,现住该村262号。 被告:***,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龙羊峡镇龙羊峡村村民,现住该村4号。 被告: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宝石小区锦春苑9号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30264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海东市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南凉街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8MJ5X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市同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