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领科某集团有限公司,杨某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6179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科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法定代表人:***,任职不详。
被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原告重庆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领科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28元,减半收取582.14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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