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某某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2民初2590号
原告***,女,199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市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南座7-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