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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5514号 原告: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