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5514号
原告: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天成辰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