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民终2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南路62号金源商业广场1号楼5层508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育才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
上诉人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发还重审后,应注意以下问题:1、原审判决确定承担责任主体,应当围绕且不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2、***在《消防施工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合同文本语义、订立合同时工程承建单位外观表象、原审原告工程消防资质以及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发包单位和承包工程建设单位给付工程款等情况,认定***是否享有代理权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清,应在确定承担工程价款责任主体的基础上,确定本案应给付的工程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