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233号
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南路62号金源商业广场1号楼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洪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
被告:智云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文卫街南侧职工综合楼下东数第17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智云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