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97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瓮建红 人民陪审员  商志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商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