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97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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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瓮建红
人民陪审员 商志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商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