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执复8号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帅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帅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7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张家口市帅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2016)冀07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应予执行。执行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发出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复议申请人要求解除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措施、中止(2019)冀0702执恢15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无法定事由,不应支持。
关于执行本院(2016)冀07民再1号民判决第三项,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附有先提供相应工程款的税票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合同义务问题。本院(2016)冀07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张家口市帅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漏工程款2585165.9元、合同差价款362384元,两项合计2947549.9元”。未确定履行判决第三项以履行判决第一项为附加条件。且执行法院的(2019)冀0702执恢4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明确该判决第三项与第一项应为同时履行给付义务。
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本院(2016)冀07民再1号民事判决错误,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问题。因申请再审是当事人权利,不属执行机构职权范围,复议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执行机构在未收到中止该判决执行的裁定之前,不应中止执行该判决。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口市帅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审判员 何运功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