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7494号
原告: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凰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163号A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渡边江河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29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念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凰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渡边江河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