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壹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3037号 原告: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163号21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银座20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设计服务费214999.2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违约金(以未付设计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利率0.2%标准,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9日,上海凰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方,后更名为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和被告(甲方)签订《建筑室内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明达意航集团杭州总部办公室整体规划设计、室内设计作业,项目建设地点为杭州**置地广场,设计工程面积4594平方米,设计范围为室内设计、软装概念设计、机电暖通设计;设计服务内容包括四个阶段,即规划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包括设计概念说明、各区域意象图片、平面分析、可行性平面布置及相关空间流线分析;方案设计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图纸、主要设计面方案图纸、材料及色彩计划、效果图、方案设计图纸文本3本;初步设计阶段包括细部设计、立面图纸、相关之道具计划、材料及色彩计划、方案设计图纸文本3本、材料规划书1份;施工图阶段包括暖通、消防、机电图纸,节点大样图,施工图纸6本及U盘1份;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综合总价)716664元,按下列各工作阶段完成后,依总设计及设计咨询费拆分各阶段工作比例为请款基准:于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214999.2元,于方案设计阶段支付30%即214999.2元,**工图设计阶段支付20%即143332.8元,**工完成交付支付20%即143332.8元;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图纸1份、初步设计图纸1份、施工图纸6份,如因报批需要,乙方应按审批单位要求之份数另行增印文本或图纸;在设计咨询过程中若甲方要求乙方停止一切工作,甲方应适时以书面通知乙方,除付清乙方应在该阶段收取的设计咨询费外,甲方还须承担该阶段设计咨询费2%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达七个工作日视为甲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有权按前款规定追索***的违约责任;甲方延迟付款达七个工作日后,若乙方不选择适用前款规定,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全面履行合同外,每迟延一日,甲方还须承担该阶段设计咨询费的0.2%作为违约金;等等。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1月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董事长***发送了一稿设计方案,***回复“今天或明天尽快来杭州我办公室,就新办公室公(应为“功”)能定稿作最后10%**”。***又于同年11月10日、同年11月16日向***发送了修改后的两稿设计方案。同年12月9日,***向***提出付款请求,***回复“你报来吧”,***遂向***和另一经办人**发送工程进度请款单,要求被告支付进度款214999.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遂引本案讼争。 庭审中,被告自认项目所在地即**置地广场办公室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1月底解除,原告提交的方案未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室内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对案涉《建筑室内设计合同》因项目所在地租赁合同的解除而提前解除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付原告设计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经办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就案涉项目的设计多次与被告沟通,并陆续向被告交付了多稿设计方案。案涉合同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被告对此未及时明确地通知原告,其对合同解除及损失扩大均存在过错。原告的请款时间在租赁合同解除后,且在原告提交金额为214999.2元的请款单后,被告对此亦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服务费214999.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于法有据,但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原告主张,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214999.2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8040元,实际收取4525元,由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壹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