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民初8765号之一
原告:昆山浩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9号楼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WEP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真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WJHU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浩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重庆真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浩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97.65元,减半收取计2498.83元,由原告昆山浩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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