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04民初36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安家村6组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广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笙路2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交广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