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某某有限公司,中青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7民初29513号
原告: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农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龙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农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中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农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64元,由原告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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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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