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1422财保3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
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冻结金额以2372362.85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冻结金额以2372362.85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因逾期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保全人承担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