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311民初27号
原告:蒋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
被告:谭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蒋某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公告费200元,两项合计341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