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6民初6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迪尼斯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310国道与金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往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迪尼斯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答辩期间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后变更其反诉请求为请求河南迪尼斯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10,000元,本院均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元9,162元予以退还),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