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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迪尼斯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6民初6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迪尼斯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310国道与金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往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迪尼斯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答辩期间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后变更其反诉请求为请求河南迪尼斯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10,000元,本院均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元9,162元予以退还),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四季花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