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088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三航大厦7-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86988Q。 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