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1426号
申请人:沧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785711055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美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枫路36号4号楼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3010068740180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美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美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33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沧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沧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