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陵正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东湖村010县道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正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1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