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228号 申请执行人:***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7033444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707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8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山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1280万元的破产债权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洪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