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228号
申请执行人:***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7033444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707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8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安徽**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山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1280万元的破产债权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洪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