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诉前调确143号
申请人:河北汇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创业南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8KE7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西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0504937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汇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北汇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13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欠申请人河北汇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92700元,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河北汇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余款2027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申请人河北汇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按剩余债权总额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汇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北汇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在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