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悦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5769号 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星汇君泊第S幢B1**24层10室,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人信大厦2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悦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悦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