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5769号
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星汇君泊第S幢B1**24层10室,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人信大厦2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悦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悦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新兴立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