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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7587号 原告:谌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谌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谌某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谌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谌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