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2执576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来院接受调查,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经“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止,如需续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因账户无实际冻结金额,故未划拨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作出(2025)津0102执57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书号为津(2017)静海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不动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6年2月9日至2029年2月8日止。以上查封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需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未对其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作出(2025)津0102执576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消费。
本院已作出(2025)津0102执576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