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4706号
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00号旭日凤凰城1幢2-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实力心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02570.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2570.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具状时为44002.3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昆明“中国东盟商贸港”M9栋三楼样板房室内软装提升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昆明“中国东盟商贸港”M9栋三楼样板房室内软装提升工程,合同含税总价暂定410000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货到现场初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80%,货物安装完毕验收结算后支付到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一年期满后支付。原告按约完成了项目软装设计、供货、安装、摆场、调整等合同义务,于2019年6月28日将项目软装实物移交给被告使用并办理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为430570.5元,质保期截至2020年6月28日等内容。原告按约完成了项目软装设计、供货、安装等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102570.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该款迄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诚信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拒不按约付款,应当承担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等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此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102570.5元款项。首先,案涉合同价款已过诉讼时效;其次,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案涉合同原告仅举证开具了发票,未举证其向被告交付该发票,原告若不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交付该发票,故无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第二,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首先,因合同已过诉讼时效,且未交付发票,不具备支付条件,不应该支付利息;其次,即使法庭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利息,因被告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困难,请求法庭主酌情减免利息。
原告围绕本案争议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后结合案件争议综合评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昆明“中国东盟商贸港”M9栋三楼样板房室内软装提升工程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完成昆明“中国东盟商贸港”M9栋三楼样板房室内软装提升工程的室内软装饰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工程费总金额为410000(含税费,税率6%),该价格包括材料、设施、设计、制作、运输、安装、摆设、人工、税费等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需的一切费用,最终按实际数量,根据附件单价结算。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期限、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2)到货款:合同附件供货清单中所有货品到现场后,经甲方初验合格,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结算款:所有物品现场安装完成且乙方资料移交完毕后办理结算,结算完成支付到合同结算价款的95%;(4)质保金:预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1年期满无息退还;(5)发票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的同时,乙方需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笔工程款。因乙方提供不合法或无效的增值税发票的,需承担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有义务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増值税发票。支付至总结算款的95%时乙方需提供全部结算款发票(包含未支付的5%质保金发票)。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如果不能在双方确认的时间向乙方付款,每天按欠付总金额的0.5%向乙方赔偿损失。
2019年6月28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对案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验收。
后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供销)结算单》,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为430570.5元,其中质保金为21528.53元,应付结算款为409041.97元,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质保期终止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
2019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为32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为10257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328000元。
2022年3月15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微信号为:wxid_6kh6lxgl0nug02)发送:“请问咱们东盟商贸港M9栋三楼样板房公寓项目,目前项目的结算流程已经完毕,需要哪些请款资料请款呢”,被告的工作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回复:“你们发票开过来了吗”“你们把你们的结算资料先扫描给我看一下系统数据对不对”。2022年3月30日,原告的工作人员询问被告的工作人员请款需要扫什么资料,并请被告的工作人员提供收件地址。
2023年12月4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微信号为:yh1994118)询问请款需要哪些资料,被告的工作人员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发送“4-保修金结算审批表.doc”,并回复:“质保金签批这个给我原件走流程”“具体支付找项目负责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昆明“中国东盟商贸港”M9栋三楼样板房室内软装提升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欠付被告欠付原告款项102570.5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自2022年3月起通过微信询问被告的工作人员请款所需材料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原告未开具发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02570.5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昆明“中国东盟商贸港”M9栋三楼样板房室内软装提升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的同时,乙方需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笔工程款”,该约定系有效约定,同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亦申请调整,故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酌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自原告开票之日即2023年1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款项102570.5元;
二、由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73元,由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444元,由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