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1民初10552号
原告:某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
原告某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诉讼中,某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以福建某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29000元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福建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786元及诉讼费。2025年12月17日,某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